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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河北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摘编

发布人: 佚名     发布时间: 2005/03/25     点击量:7079     返回


    

       放开毕业研究生择业区域,择业期内免费保管档案,自主创业免除部分税费
1. 择业期内免费保管档案和户口。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按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选择就业单位。毕业当年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按月分批办理就业手续,并根据就业手续及时办理档案和户口关系。 
2.河北生源非师范类毕业生,其档案按管理权限分别移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户口关系迁往家庭所在地(保留非农业户口)。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调配部门及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凭就业报到证及时办理挡案和户口转迁。毕业生在两年内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挡案由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移交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
3.暂时不能就业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4.自主创业可免除部分税费。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缴登记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5.半年就业可办失业登记,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范围,对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给予失业登记,掌握其就业意愿、知识技能等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对生活有困难的,要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社会工作,获取劳动报酬,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于因患难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毕业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毕业证书、诊断证明和无生活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民政部门核实批审,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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