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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户口迁移政策

发布人: 佚名     发布时间: 2006/11/07     点击量:7336     返回

    农村孩子考上大学后,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迁往学籍所在地,但这并不等于其村民资格的丧失,由于其在学习期间仍依靠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当和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就征地补偿款纠纷作出的一项判决为此提供了案例。
  2003年,吉安市吉洲区五里村委会一组的部分田地因国家修路获得一批征地补偿款。五里村一组制订的分配方案是:以人口、田亩数额按4:6分配,在校学生、参军服役的因为户口不在本组可参加人口分配,但不参加责任田分配。
  1979年出生与五里村一组的姚某,1999年考入南昌某大学,2003年继续深造就读硕士研究生。当他得知村小组以自己没有田地为由拒绝分配给他其他征地款后,找到村小组要求分配。村小组负责人认为,姚某以按照人口比例分得了征地款,他考上大学后户籍就不在本村小组,在村里也没有责任田,没有理由按责任田分配其他征地款。
  姚某于2005年12月16日一纸诉状将村小组告上吉州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姚某不满一审判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认为,姚某属于在校大学生,其户口虽已迁入所在学校,但户口的迁入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在学习期间仍依靠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当和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村小组以姚某户口不在村小组且没有分得责任田为由,不按责任田分配姚某征地款是错误的,姚某少分了8206.4元征地补偿款,应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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