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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办学规模强调“内涵建设”要求

发布时间: 2007/06/06     点击量:4017     返回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以下简称“开放教育试点”或“试点”)的实际情况,中央电大近日制订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2007年秋季招生方案》(电校教[2007]28号),并就有关事宜作了说明:

  一、开放教育试点办学规模近年来有较大幅度增长,当前有必要根据加强“内涵建设”的要求,着眼于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从总体上适当控制办学规模。省级电大及试点教学点(包括中央电大各学院及所属教学点,下同)要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正确认识和处理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的关系,特别要处理好扩大开放和保证质量的关系,继续花大力气落实教学过程,规范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将发展重点转向充实内涵,在规模持续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教学质量。

  二、根据教育部评估专家的反馈意见,当前应适当控制试点教学点(尤其是本科专业教学点)发展速度,高度重视办学条件与办学规模、层次相匹配的问题。要继续加强教学点的建设与管理,强化办学条件意识,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管理及学习支持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未经中央电大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中央电大或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教学点名义招生办学。不得自行设立试点教学点或学习点,或在试点教学点自行增开新专业。

  三、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6-2010年教学改革要点》(电校教[2006]51号印发),要研究推进教学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筹考虑,分类管理。2007年秋季继续开展“招生规模自控”、“随时接受学生注册入学,学生随时进行课程注册学习”等专项试点,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实行动态管理。选择部分省级电大和合作行业(部委)启动“学期调整”、“派生专业方向”和学习点建设等专项试点。各有关省级电大及教学点要明确专项试点要求,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认真研究相关课题,形成和完善深化改革的思路,提出问题解决方案。

  四、中央电大统一印制2007年秋季招生宣传海报、招生宣传提纲。省级电大应将中央电大招生海报分发至各试点教学点,在招生报名处张贴。省级电大可按照中央电大招生宣传提纲及相关要求,统一印制提供所属试点教学点进行招生宣传使用的宣传材料。省级电大在招生简章中须公布参与本年度招生的试点教学点名称,明确有关统考、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等网络教育政策要求。试点教学点的招生宣传,由省级电大据此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并实施管理。

  五、开放教育试点专科招收具有高中、职高、中专、技校以上学历者,本科招收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等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者。另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7号)要求,两年制本科、专科专业最短学习年限为两年半。省级电大及试点教学点务必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及中央电大有关规定和2007年秋季招生简章、招生宣传提纲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招生,实事求是发布招生信息,对以虚假承诺误导学生的现象要及时予以制止和澄清。

  六、省级电大须于2007630日前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的报纸上公示2007年秋季试点教学点及其招生专业,并保证每个招生的试点教学点都能及时得到刊登公示的报纸,供试点教学点进行招生宣传和咨询使用。未经公示的试点教学点或其他单位不得开展开放教育试点招生活动。请省级电大于2007710日前将本校2007年秋季试点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公示试点教学点的报纸及其他招生宣传材料(原件)一套报中央电大招生办公室备案。

  七、省级电大及试点教学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管理制度,按照所在地政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进行收费。落实收费审批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学生报名咨询时要向学生公示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费用收取、管理相关制度等。

  八、省级电大及试点教学点要加强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落实招生宣传、入学资格审核、入学水平测试、入学教育以及补修课程教学等环节工作。试点教学点不得跨区域开展招生活动,不得以各种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招生指标,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经营性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省级电大和对所在区域县级电大教学点负有管理责任的地市级电大,要加强和改进对教学点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对试点教学点的违规招生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视其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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